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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和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有关规定,拟同意安徽长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40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,现予公示,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企业有异议,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厅以实名、书面形式提出。对有异议企业的具体问题应有清楚表述,并提供事实证据。对收到的异议,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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